民法(損害賠償の方法)
第417条 損害賠償は、別段の意思表示がないときは、金銭をもってその額を定める。

日本民法417條的規定如上,這叫做「金錢賠償的原則」。這條淡泊的條文,其實是確保紛爭當事人的自由重要條文。因為每個人隨時都有可能被捲入紛爭,因此確保紛爭當事人的自由一事十分重要。
417條最明顯的效果是,排除一切囉哩叭唆的請求方式。遇上了紛爭的話,就以金錢賠償的方式來解決(沒有責任的時候,就是賠償0円)。要求對方道歉、要求對方示出誠意、要求對方重新履行、要求對方解釋說明、要求對方下跪等等的請求,全部都被417條給排除掉了。法律是用來解決紛爭的,所以賠償方式被限於金錢賠償,以免紛爭永遠無法結束。因為有了417條,即使不幸被捲入紛爭的時候,最壞的狀況也只要賠錢就可以讓一切結束,所以417條其實是保障了大家的自由。
以上說的容易,讓我們看個例子。

修車的例子
你車胎快磨平了,所以你把車子送進某車廠更換新輪胎。30分鐘後,輪胎雖是換新了,車門卻凹了進去,怎麼辦?
法律紛爭通常是因為雙方各說各話才發生的。
舉例來說,車廠主張「你的車門本來就是凹進去的,我們只是輪胎廠,不負責修車門」。而你說「車門本來沒有凹,是車廠的作業上的疏失導致車門凹陷」。雙方各持己見的時候,該怎麼辦?

民法417條期待的作法如下:
① 你應先另行尋找其他修車門的車廠來修理。並支付該修理費(假設為100万円),並領取收據。
② 向換輪胎的車廠請求你支出的修理費(100万円)。
③ 如果換輪胎的車廠不付的話,就上法院請法官來判斷。
上述三步驟看似簡單,不過社會上常見許多典型的錯誤作法。

典型錯誤例1: 僵持在無法解決問題的小事之上
舉例來說,換輪胎的車廠其實是 Autobacs 之類的 one-stop service,因此車廠說的「我們只是輪胎廠,不負責修車門」之主張是虛偽的詭辯。
不過一直指責對方撒謊也無法解決問題,不該一直僵持在這點,也不可因此而上網隨便放話。上網隨便發文的話,反而可能造成名譽毀損或信用毀損等妨害營業之類的問題。即使你認為自己問心無愧,不過被反告名譽毀損或信用毀損的時候,你必須以證據舉證出自己發言內容的真實性。相對之下,只是單純請求損害賠償的話,只要舉證到車子入廠前的狀態即可。即使你手上無完整的證據的話 (沒照片、也沒公正的目擊者),只要舉證到對方車廠設有監視器就好,法官就會請車廠開示車子入廠前的監視器內容。

典型錯誤例2: 要求敵方配合己方
舉例來說,換輪胎的車廠雖然只是個單純換輪胎的小廠,但是同一個老闆在隔壁開了一家汽車鈑金烤漆的專門店。因此,你可能期待車廠老闆請隔壁的汽車鈑金烤漆專門店來替你修車門。
雖然只要車廠老闆的一句話,隔壁的專門店就會來替你修車門,但在發生紛爭時不應期待敵方來配合己方。律師遇上最多的問題都是這一類的。因為很多客戶以為只要己方請了律師,對方就會配合。不過律師因為熟知民法417條的法意,因此只會建議以金錢賠償方式來解決。除非是對方認錯,並表示期待以非金錢方式來解決之善意,否則律師只會建議採取上述①②③的處理步驟。

結語(關於期待敵方一事)
基本上,期待敵方配合己方一事本不合情理,不過紛爭當事人常為了「省事」而過度期待敵方的配合。而且客戶常誤以為只要請律師出面的話對方就會配合,其實律師的主要功能不在說服敵方,而是在說服法官等公正的判斷者。
本文以容易理解的「修車」之例來說明。因為另找其他修車廠並不困難,相信讀者在「修車」的問題上,應該可以理解民法417條之法意。不過社會上實際發生的例子並不只是另外找間修車廠這麼簡單的事情而已。筆者實際經驗的案件,從建築重新施工的問題、旅館換人馬重新經營的問題、營業據點重新尋找的問題等都有。每個案件都是在紛爭時需要客戶花時間與精力來長期移行業務的案子,因此客戶才會陷入期待敵方配合己方之思考泥沼,而忽視民法417條之原意。期本文的簡單事例,能幫助讀者理解其他複雜案件的狀況。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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