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存證信函是誰都可以寫,誰都可以發。不一定要請律師寫,也不一定要請律師發。本專欄的第1篇文章,就是介紹讀者存證信函的寫法、以及使用日本郵政的存證信函相關服務時的注意事項。該文還附上以存證信函求婚之例,有興趣的讀者請參照2020年1月1日發刊的「台灣新聞」第273號第16頁。

筆者常被問到,「請問律師幫忙寫存證信函要多少錢?」筆者的回答一向都是,「我不提供只寫存證信函的服務,請您另請高明。」

在日本確實有律師打廣告說只收5万円就會幫你寫存證信函。選擇以這種方式賺錢是這些律師的自由,筆者不與置評。不過大多數的律師都不接只希望律師寫存證信函的案件。理由如下。

律師發文的責任重大
坊間常誤解律師只要收了錢就什麼話都會幫你說,還會幫你把黑的講成白的。這些人可能是電視看的太多。律師在辦案時不旦負有事實調查的義務,還負有尊重真實的義務,而且禁止受理明顯不當的案件。

弁護士職務基本規程
第5条 弁護士は、真実を尊重し、信義に従い、誠実かつ公正に職務を行うものとする。
第31条 弁護士は、依頼の目的又は事件処理の方法が明らかに不当な事件を受任してはならない。
第37条第2項 弁護士は、事件の処理に当たり、必要かつ可能な事実関係の調査を行うように努める。

律師的責任具體來說到底有多重?簡單來講,亂發文的律師會被律師公會懲戒。律師聯合公會(日本弁護士連合会)的會報「自由と正義」每月都會登載大約5~10篇的律師懲戒公告。日本有4萬多位律師,依筆者的印象,大約平均每1至2個月會有一位律師因為亂發文或亂發言而被懲戒。(收藏「自由と正義」的圖書館不多,通常在大學或國會等機關的圖書館才找的到。在東京的話,都立圖書館以及港區圖書館收藏了該誌並提供一般人閱覽。)

因亂發文而被懲戒的大多事例為,盲信客戶的片面之辭(例如:客戶的說法與客觀事實明顯不符、卻不追加調查了發文之案),或是將信函發給沒必要收到該信之人(例如:故意發文揭發對方私生活上的醜聞給對方的公司主管或父母親友之案),最近甚至有律師因故意把敵方關係人的名字念錯而被懲戒(發文沒品之案: 某律師故意將敵方關係人木村草太(ソウタ)的名字念成「クサタ」或「クサッタ」還對此名大做文章。因木村草太為日本著名之憲法學者,本案有不少的相關報導。)。
總之,律師在接案之前,都該仔細審查案情,而且應發出對該案件適當的內容。這本來就不是件輕鬆的工作。

存證信函發函前律師應準備的事項
律師發文後的責任如上。因此,即使只是為了發一封存證信函,最少也該調查清楚該案件的重要相關事實關係與法律關係。
最常依賴筆者寫存證信函的相談人都是潛在被告方。不過有時候對方(潛在原告方)雖然裝聲作勢但也只是口頭上說要告你而已,說不定實際上並沒有真的恨你恨到要花錢請律師興訟的程度。此時,潛在被告方如果以律師名發出了存證信函的話,等於反而迫使對方請律師來吵而已。許多潛在被告方的相談人常誤判這一點。
而且,發存證信函不一定是最有效的方法。是否發函一事也屬要檢討事項。筆者曾處理過一案,該案需要確實告知對方「契約を解除する」一事,但對方惡意不收受郵件,郵局的人按門鈴時也故意不應答、擺空城計。此時筆者是用錄音電話口頭告知「契約を解除する」一事以存證之。
總之,律師在接單發案件之前,除非是緊急案件,應在已看清案件的大致狀況後才能排出適當的應對流程。因此,即使只是單純發出一封存證信函,律師開出的價碼也與接一般案件時開出的金額沒有不同。

存證信函的發函之後
最後,存證信函在發函後沒有效果,或是起了反效果的時候怎麼辦? 這些希望律師以低收費只發個存證信函的相談人,或許對律師信函的效果過於樂觀,因此相談時一口咬定「只要律師幫我寫信就好,之後我自己就可以解決了」。不過實際上,因為律師文章不能寫的太沒品,所以律師不會完全依客戶的要求下筆。因此在存證信函沒效果或是得到反效果時,這些客戶反而會怪罪律師,硬扯是因為律師不依客戶的要求來下筆所以沒得到期待的效果。所以這種只發存證信函的案子,依筆者猜想最後大多是律師與客戶不歡而散。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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