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東京地方裁判所民事第8部的朝倉佳秀裁判長對東京電力公司舊經營陣的4位取締役(董事)判了如下的賠償命令:
被告勝俣、被告清水、被告武黒、及び被告武藤は、東京電力に対し、連帯して、13兆3210億円及びこれに対する平成29年6月2日から支払済みまで年5分の割合による金員を支払え。
這其實是個刻意喚起社會反響的判決,據共同通信社當天16點42分的報導,朝倉裁判長在宣讀該判決之前,向媒體等傍聽席的在席人士呼籲,「7カ月かけて書いた判決です。最後までしっかり聞いてください」。看起來這位裁判長有些個人理念希望藉這由這個判決傳達給社會。
本文不解釋這個13兆3210億円判決的實質判斷部分,不過該案件為所謂的「株主代表訴訟」,因此借用這個案例,向讀者簡單介紹「株主代表訴訟」。

「株主代表訴訟」的制度理念
「株式会社」(股份有限公司)為私人所有的法人主體。因此其經營、營虧之歸屬皆為民間事項,原則上不受國家管制。不受國家管制的意思是,只要不觸犯外部的法律的話,法院與行政機關都不會過問公司內部的事項,即使公司內部訂了十分不公平的內部法,只要是依內部法運作的話,國家都不會過問。不過,因為「株式会社」是依公司法(会社法)而成立的主體,如其經營方法、內容違反了公司法(会社法)時,法律允許「株主」(股東)代替公司向經營陣的個人(取締役)索賠。
因為股東只是代替公司索賠而已,所以賠償金不是付給股東,而是付給公司。因此上述的東京電力公司的判決寫的是「東京電力に対し・・・13兆3210億円・・・を支払え」,而不是「株主某に対し・・・13兆3210億円・・・を支払え」。換句話說,為此事件提訴的股東,不是為了個人的私益,而是為了公司所有相關人士的「公益」而提訴的。
「株主代表訴訟」的勝訴的要件定於公司法423條1項(会社法423条1項),簡而言之,只要是公司的董事(取締役)因為職務上的懈怠而造成公司的經濟損失時,即可勝訴。

会社法
第423条 取締役・・・は、その任務を怠ったときは、株式会社に対し、これによって生じた損害を賠償する責任を負う。

「株主代表訴訟」的提訴權者
只要是股東即可提訴。
這個制度因為是公益性的訴訟,因此,即使董事懈怠其職務時尚未成為股東的人,事後取得股份成為股東之後,也可以提訴追究已卸任董事的賠償責任。

「株主代表訴訟」的提訴費用
有提訴經驗的讀者大都知道,求償額度愈高的話,提訴時要繳納給法院的印紙費用也愈高。詳細公式定於「民事訴訟費用法」的第3條。舉幾個實例來說:
・求償300万円 → 提訴時的印紙費為2万円
・求償3000万円 → 提訴時的印紙費為11万円
・求償30億円 → 提訴時的印紙費為70万2000円
明顯可知,求償額度愈大,提訴人需要事先準備的費用也愈大。以上述東京電力公司的案子來說,該訴訟的提訴人一共48人,而提訴的求償額度高達「22兆円」。如果依上述的費用計算方法的話,該案提訴時應繳的印紙費高達「22億0060万2000円」。即使48個原告平均分擔的話,每個人都要想辦法調動約4500万円的提訴費用。
不過因為「株主代表訴訟」為公益性訴訟,因此法律上也有特別的優惠。法律明定,不論求償額度如何,提訴費用一律為1万3000円(会社法847条の4第1項・民事訴訟費用法4条2項),因此48位原告平均每個人只要拿出271円即可提訴。

無薪董事的責任
坊間常聽聞「我只是掛名而已,也沒領薪水,怎麼會有責任。」的辯解。這個說法是完全錯誤的。
董事(取締役)與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屬委任契約(会社法330条),而委任契約無論有薪或無薪皆擔負所謂的「善管注意義務」(民法644条)。日本法制上,因為無薪而責任減輕的契約關係只有民事寄託契約的無報酬受寄者而已(民法659条),如果是商事寄託的話,即使無償也是應負「善管注意義務」(商法595条)。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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